地址:山东省中欧体育·(中国)官方网站
电话:0898-08966868
传真:020-896-6868
邮箱:admin@zhonggudui.com
更新时间:2024-05-30 14:14:48
关于印发《山东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名录管理,省厅制定了《山东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现印发你们。请结合本地实际,抓好落实。
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,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机制,根据中央农办、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《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》(中农发〔2019〕16号)和农业农村部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(2020—2022年)》(农政改发〔2020〕2号)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,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,从事农业规模化、集约化、商品化生产经营,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。
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(以下简称“名录系统”)是指农业农村部开发的“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”。
(二)农业为主。以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为主,从事休闲旅游农业的,须以农业生产为前提。农业收入应占家庭农场总收入的80%以上。
从事种植业的,粮食种植面积50亩以上,棉花、油料作物种植面积20亩以上,果园、茶园、露地蔬菜、中药材、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面积15亩以上,设施农业面积5亩以上。
从事畜牧业的,猪年出栏200头以上,肉牛年出栏20头以上,奶牛存栏20头以上,羊年出栏100只以上,肉鸡、肉鸭年出栏10000只以上,蛋鸡、蛋鸭存栏2000只以上,鹅年出(存)栏1000只以上,鸽子年出栏2000只以上,肉兔年出栏2000只以上,毛兔存栏200只以上,貂狐貉年出栏500只以上,蜂50箱以上。
从事林业的,经营山林面积200亩以上,种植用材林、经济林或发展林下经济100亩以上,经营苗圃50亩以上。
从事渔业的,池塘养殖面积10亩以上,水库养殖面积50亩以上;工厂化养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,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数量10个以上,浅海筏式养殖面积50亩以上,浅海底播养殖面积500亩以上。
其他情形:上述条件未涵盖,且市县两级也未作出明确规定,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。
县级(或市级)对家庭农场规模标准有规定的,其辖区内适用其规定。县级(或市级)对家庭农场规模标准的规定,应在30日内,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备案。
第六条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(或备案)的家庭农场、已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、符合条件的农业规模经营户(以下统称“家庭农场”)均应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。
录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农场名称及地址;农场主姓名、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;经营规模;年经营收入等。具体内容以名录系统为准。
(一)自主填报。家庭农场自行通过名录系统填报相关信息,县(市、区)农业农村局、乡镇(街道)对录入信息进行审核。
(二)代填报。县(市、区)农业农村局、乡镇(街道)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机关、统计等部门提供的情况和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,经家庭农场同意中欧体育登陆入口,对家庭农场信息进行审核录入。
第九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(街道)应提供业务指导,引导、帮助家庭农场和符合条件的农业规模经营户录入名录系统。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,并对其真实性负责。
第十条纳入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、乡镇(街道)的指导和管理。相关信息和资料发生变动时,及时在名录系统进行更新,也可委托乡镇(街道)代为更新。
第十一条建立监测机制。每年12月底前,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进行随机监测,核查录入信息。
第十二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存在信息不准确、不完整的,县级农业农村部门、乡镇(街道)应指导其予以更正、完善。
第十六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、乡镇(街道)负责辖区内名录系统录入、审核、监测及信息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。